签约购房卖家屡出状况
2015年12月24日,上海的陈女士与卖家熊先生达成了一套连体别墅的买卖协议。双方约定房屋总价435万元,定金20万元,首付180万元,余款由陈女士办理贷款,并约定三天内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网签。签约当天,陈女士就向熊先生支付了5万元现金。
事实上,熊先生并未向陈女士说明其名下的这套别墅已被法院司法冻结,是中介公司次日发现该情况后才告知了陈女士。
(资料图)
当天,中介安排熊先生和陈女士再次碰头,熊先生这才承认自己在法院有6万元判决债务未能偿还。但他表示,只要拿到陈女士的定金去法院还钱,即可解除房屋的冻结。于是,双方相约于2015年12月30日去法院办解封手续。
然而12月30日这天,熊先生却去了美国,他委托自己的父亲出面,和陈女士与中介公司一起,去法院办理还款解冻手续。当天,陈女士给了熊先生的父亲6万元现金,由熊先生父亲将钱交给法院并写了解封申请;陈女士又转账9万元到熊先生的卡上,并拿到了20万元的房屋买卖定金收据。
此后,因房屋解封需要一段时间,熊先生在电话里向陈女士提出,等他从美国回来且房屋解封后,再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,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的时间是2016年4月。
2016年1月11日,熊先生打电话给陈女士,要求她追加定金10万元,陈女士便又支付了10万元。
卖家跳价不成蓄意毁约
2016年春节以后,上海房价大幅度上涨。3月16日,熊先生的母亲找到陈女士及中介公司,要求涨价75万元再进行交易。陈女士不同意,熊先生的母亲表示不涨价就不卖了。陈女士打电话给熊先生,熊先生表示等他回来再说。
4月11日,熊先生回国与陈女士当面协商,并表示需要时间考虑一下。4月13日,熊先生微信告知陈女士因其母亲不同意出售,所以不再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。
4月27日,陈女士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对方返还定金30万元,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70万元。
定金罚则适用与否成关键
庭审中,熊先生同意解除合同,同意返还陈女士定金20万元及预付款10万元,但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违约损失。熊先生还认为,房屋买卖协议中既然约定了对违约适用定金罚则,就应该适用定金罚则,并且和赔偿违约损失是不能并存的。况且原告支付的定金是订约定金,不是履约定金,所以对于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认可。
9月13日,法庭组织双方对于评估报告确定的537万元房价进行质证,原告虽然认为偏低,但还是表示接受,并且根据评估价格,将索赔额调整为112万元。被告则认为评估价格太高。被告认为原、被告之间的合同处于很浅的阶段,也没有影响原告另行购房,原告没有支付首付款,即使被告要承担责任,也只是在定金范围内承担责任。双方所争议的协议,只是对后续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的预约,如果原告违约,只需要承担定金责任,而被告违约,若需要承担大额违约金,对被告是不公平的。
经过审慎审理,宝山法院在审理中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、原告支付的款项金额、被告的违约情况,参照评估意见,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,酌情确定熊先生应赔偿陈女士85万元。
标签:
X 关闭
X 关闭